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校内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报告及讲座水平,规范我校各类学术报告及讲座的管理,使之能正常、有序、良好、高效地开展下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报告及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面向全校举办,由学校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能工巧匠、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等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校内常规管理讲座不属于学术报告及讲座。凡与人才培养方案有关的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考证与培训,各类办学项目推荐、活动推广,会议讲话、文件宣讲等不适用本办法。学术报告或讲座以半天、单场为准。
第三条 内容要求
学术报告及讲座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讲座内容应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在考虑学术性,专业性的同时,要兼顾人文性。学术报告及讲座的内容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利于积极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
3.服务于学校专业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传播专业领域前沿信息,推动教育教学创新;
4.有助于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成果交流、报告;
6.省部级项目成果交流、报告;
7.其他有益于促进教学、科研的专题报告和辅导等。
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及讲座和报告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学术报告及讲座主讲人条件
第四条 学术报告及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者,实践基地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的专家领导,行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各行业的能工巧匠等。
第三章 学术报告及讲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各系举办的学术报告及讲座应该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学术报告及讲座的组织管理,包括落实学术报告及讲座场所,在全校范围内做必要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学术报告及讲座通知等),提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的兴趣,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六条 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策划人需填写相关申请表《银河总站学术报告及讲座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举办部门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办公室备案)。各部门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部门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系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部门初审后,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可擅自举办。
涉及国(境)外专家、学者的国际性学术报告及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校办公室(外事办)审核,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 各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部门于讲座结束后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报告及讲座总结表》(附件2),与其它相关资料(如讲稿、提纲或PPT课件以及讲座照片等)纸质与电子版,各部门将材料报办公室、各系将材料报送至教务处存档,否则不予认可。
第八条 在组织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的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
第九条 学术报告及讲座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第四章学术报告及讲座的费用标准
第十条 1、校外人员开设学术报告及讲座报酬
(1)院士8000元/场次。一级教授6000/场次。
(2)二级教授和全国知名专家5000元/场次。全国知名专家一般应为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技计划首席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国家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同层次专家学者等。
(3)三级、四级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1500—2000元/场次;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1500元/场次,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500—1000元/场次。
(4)能工巧匠级人员,按国家级(证书)、省级(证书)、市级及以下(含无证书)、分别为1500、1000、500元/场次。
(5)特殊情况,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学校,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2、校内人员开设学术讲座报酬
校内教职工开设学术讲座,一次讲座补助15个标准课时。
第十一条 讲座人的报酬、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责组织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银河总站学术报告及讲座申请表
一、主讲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职称 | |
单位 (部门) | | 职务 | |
主讲人简介 |
|
二、讲座情况 |
讲座题目 | |
讲座内容 |
|
时间 | | 地点 | | 申请经费 | 元 |
主持人 | | 拟邀请的参加人员 及规模 | |
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需一式三份,主办单位留存一份,校教务处、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银河总站学术报告及讲座申请表
一、主讲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职称 | |
单位 (部门) | | 职务 | |
主讲人简介 |
|
二、讲座情况 |
讲座题目 | |
讲座内容 |
|
时间 | | 地点 | | 申请经费 | 元 |
主持人 | | 拟邀请的参加人员 及规模 | |
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各系部适用。需一式三份,主办单位留存一份,校教务处、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银河总站学术报告及讲座总结表
填报部门(盖章) 编号:
讲座题目 | |
主讲人 | | 职称/学位 | | 工作单位 | |
讲座类型 | | 主持人 | | 举办时间地点 | |
听众对象 | |
主讲人简介 | |
讲座主要 内 容 | |
讲座效果 | 学生反映: | |
教师反映: | |
讲座组织 情 况 | 参加人员:总数 人;其中:教师 人, 学生 人。 |
会场秩序: |
建议与 意见 |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报日期 填表人
(本表由学术报告及讲座举办部门于讲座结束后一周内填报、签章后,与其他讲座材料,部门交办公室、系交教务处存档)